安吉县进一步加强人才开发工作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4-5-16 9:08:07 浏览:74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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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大各类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力度,推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安吉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人才智力引进和培养的重点对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各类高学历(具备相应学位)、高职称、高技能人才。主要包括:
1.国家级重点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主要负责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等;
2.省部级重点人才:浙江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人才,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或第一、二层次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名),钱江人才,省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等;
3.市级重点人才: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人才,市“1112”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市企业创新团队带头人,南太湖特聘专家等;
4.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人才;
5.以上1~4项同等资质的外籍专家;6.在我县生产型企业和重点领域认证企业就业的学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等人才。
第二章 引进创业创新人才
第三条 大力引进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创新领军人才。
入选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类项目:县政府按项目入选类别给予A类项目300万元、B类项目200万元、C类项目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当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的,再给予其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入选南太湖精英计划创新类项目:县政府按人才层次分别给予30—100万元项目资助经费,提供不少于80平方米住房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
特别优秀的领军人才、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上不封顶的政策。
第四条 大力引进千人计划创业创新人才。
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创业类人才,县政府按南太湖精英计划A类项目标准资助,同时享受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各100万元的科学技术人才奖励;入选省“千人计划”的创业类人才,县政府按南太湖精英计划B类项目标准资助,同时享受省政府100万元的科学技术人才奖励。以上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创业类人才项目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当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的,再给予其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创新长期、创新短期(海鸥计划)、外国专家、青年人才项目的引进人才,可根据相关政策享受国家或省级补助,县政府给予1:1配套支持。
对县外引进的创业类国家“千人计划”,直接认定为“南太湖精英计划”A类;对县外引进的创新类国家“千人计划”、创业类省“千人计划”或外省同等层次创业类人才计划的,认定为“南太湖精英计划”B类;对县外引进的创新类省“千人计划”或外省同等层次创新类人才计划的,认定为“南太湖精英计划”C类,给予配套奖励。
在安吉创办以高层次人才服务为主的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技术中介、风投中介等经营机构,成效较明显的,经验收通过给予5万元奖励。人才中介、技术中介或社会个人每引进一名国家“千人计划”人才或省“千人计划”人才,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引才奖励;每引进一名“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人才,根据A、B、C不同等次,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名“南太湖精英计划”创新人才,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对经国家、省外专局批准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完成后,在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和专项经费资助的同时,县政府给予每个项目一定的经费资助,具体标准为:国家级2万元/个,省级1万元/个,企业自行聘请的外国专家项目,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备案,县政府给予每个项目5000元的经费资助。
第六条 鼓励企业聘请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对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入选“安吉县特聘专家”的人才,经年度考核通过,县政府共给予3万元生活津贴,分3年兑现。入选“湖州市南太湖特聘专家”的人才,经市级考核通过,县政府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工作津贴。企业聘请已退休的具备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全职在企业工作,且年薪在10万元以上,可参照“安吉县特聘专家”享受生活津贴。
第七条 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企业引进各类人才一律准入。各乡镇、机关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引进35周岁以下硕士学位或45周岁以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事业编制人员,由县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按人才引进程序统一操作执行。各乡镇、机关部门也可通过引进“政府雇员”的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政府雇员”聘期一般为3年,待遇参照聘用单位同学历、同岗位事业人员的年收入确定,聘用单位负责为其办理相关保险,符合《安吉县政府雇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可申请转为事业编制。
各类人才可在全县范围内落户,落户手续由就业意向单位所在辖区的派出所办理,就业前人事档案可委托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免费保管。第八条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
用人单位应优先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可租住县人才公寓,租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企业引进的人才需其他租房的,县政府给予租房津贴,具体标准为: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人才3600元/年·人;学士学位人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2400元/年·人。津贴期限为3年。
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其他租房的,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租房津贴,标准参照县人才公寓租房标准执行。津贴期限为3年。
企业引进的人才,引进后在本县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县政府给予相应的购房津贴,具体标准为:国家级重点人才20万元/年·人;省部级重点人才10万元/年·人;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3万元/年·人;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2万元/年·人;学士学位人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1万元/年·人。津贴期限为3年。
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后在本县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县政府给予相应的购房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才3万元/年·人;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万元/年·人。津贴期限为3年。
第九条 实行人才生活津贴制度。企业引进的人才,县政府给予相应的生活津贴,具体标准为:两院院士10万元/年·人,其他国家级重点人才6万元/年·人;省部级重点人才3万元/年·人;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万元/年·人;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6000元/年·人。津贴期限为3年。学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2000元/年·人,津贴期限为2年。
第十条 实行企业引才奖励制度。县政府对引进人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奖励5000元/人;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奖励3000元/人;学士学位人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奖励1000元/人。
第十一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疗休养制度。对市级、省部级、国家级重点人才,参加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疗休养活动,县政府给予企业4000元/年·人的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实行人才家属优先安置制度。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可随入随迁。引进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的人才,其配偶和子女工作,由用人单位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根据其学历、专业和原工作单位性质予以帮助协调;其已育子女入学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经县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由县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其他引进人才配偶安置,子女就学、就业,由用人单位解决。
第十三条 教育、卫生部门引进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由教育、卫生部门根据年度人才需求状况制定引才标准,经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按“年度招聘公告”要求自主招聘。教育、卫生部门引进的人才还可按照本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享受特殊购房津贴、生活津贴等。
第三章 强化人才智力培养
第十四条 实施创新团队培养工程。入选市优秀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县政府给予获奖团队50万元创新资助,分3年兑现(经市级考核通过第一年给付40%,第二、三年分别给付30%)。创新团队所在企业至少按1:1给予资金配套。
第十五条 实施学术技术人才培养工程。加强县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员培养,每3年开展一次评比活动,实行津贴制度,具体标准为:学术技术带头人2400元/年·人,后备人员1200元/年·人(县政府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县学术技术带头人每年可向所在单位报销800元限额的报刊书籍费。入选市1112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选,培养期5年,县政府给予每人培养经费(含科研经费)3万元,分两期拨付,培养人选所在单位按1:1的比例配套。
第十六条 加强紧缺急需人才培养。企业在职人员取得学位、职称证书满1年后,县政府给予人才一定的岗位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万元/年·人,硕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00元/年·人;津贴期限为3年。学士学位人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0元/年·人。津贴期限为2年。
第十七条 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对参加当地或经当地备案外出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高级工1000元/人、技师15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经县人力社保部门批准,企业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自主评价技能提升培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高级的,县政府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40%—60%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企业在岗的高技能人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满1年后,县政府给予人才相应的技能津贴,具体标准为:高级技师3000元/年,技师2000元/年。津贴期限为3年;建议企业建立相应的技能等级津贴制度,指导标准为:高级技师300元/月、技师200元/月、高级工150元/月,在工资总额中列支。
第十八条 实行企业育才奖励制度。经培养,人才取得学位、职称、技能证书后,县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育才奖励,具体标准为:博士学位2万元/人,硕士学位1万元/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000元/人,学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2000元/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1000元/人,初级职称、高级工或专项职业能力高级100元/人。
第四章 加快人才平台建设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建立一个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县政府给予10万元建站奖励;运作满1年考核成效明显的,县政府再给予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可享受省政府50万元奖励,县政府再配套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建立一个国家级或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试点站),县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建站奖励。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两年进站研究期间,县政府给予6万元经费资助,其中3万元用于进站博士后人才的生活津贴,分2年兑现。博士后人才研究期满出站留在我县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可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创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被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企业,经考核合格,县政府给予, , 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见习学员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县政府给予见习基地相应补贴,具体标准为: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人·月、综合商业保险50元/半年·人、专业技术类岗位训练费补贴400元/人·月,非专业技术类岗位训练费补贴150元/人·月。见习基地留用见习学员,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县政府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留用奖励。
第五章 落实人才考核激励
第二十二条 实行企业人才工作成效与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捆绑考核制度。大企业(集团)、成长型中小企业、其他规模企业的达标考核结果作为企业当年享受工业经济、科技创新政策奖励优惠的前置条件。大企业(集团)、成长型中小企业、其他规模企业获市人才工作优秀企业、县人才工作先进企业的,县政府根据考核级别、类别,分别给予获奖企业表彰、奖励,具体标准为:市级5万元,县级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二十三条 实施创业创新高层次人才服务金卡制度。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万人计划)、省千人计划、南太湖精英计划等创业创新人才,省、市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带头人,在生产型企业工作的省“151”人才、市“1112”人才、县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员可享受“人才服务金卡”待遇,内容包括文体科技、行政审批、人力社保、医疗保健、住房保障、教育、交通、金融等。确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经认定后可参照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设立惩戒机制。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3年内取消单位和个人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所涉及的人才层次、考核结果、经费补助、奖励标准等,须经相关部门认定;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助资金按照从高、从优的原则进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对象。《安吉县关于加快引进和培养各类优秀人才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安政发〔2010〕7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条款若有与本政策规定不符的,按本政策执行。县委县政府或上级部门有新政策出台,以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