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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吉县网上创业就业认定和扶持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6-17 11:10:46   浏览:178   字体大小: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级机关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文件精神,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再就业,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现将安吉县网上创业就业认定和扶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网上创业就业认定

    网上创业就业认定按申请、确认、审核、领证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条件

    本县登记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实名注册认证且未工商注册登记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其卖家信用积分累计达到1000分以上,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在98%以上,经营三个月以上且月收入超过安吉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的。需认定为网上创业就业人员如实填写并提交《网上创业就业认定登记表》(附件1)交户口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

    (二)确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收到网上创业就业认定申请后,交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确认。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就《网上创业就业认定登记表》所填内容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反馈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电子商务平台不予确认的,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不认定为网上创业就业人员。

    (三)审核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对确认通过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向申请人发出领证通知。

    (四)领证

    申请人在收到通知的30日内凭失业证或毕业证和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领取《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认定证明上的网店名称登记规则为“申请人所在电子商务网站名”+“申请人的用户ID”。认定证明有效期为自发证之日起的一年。申请人提交的失业证由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注销,申请人所在人力资源保障杨构应根据其创业情况在浙江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将其就业状态改为“就业”,并完善其创业情况。

    二、持认定证明人员相关政策扶持

    持认定证明的网上创业就业人员,凭认定证明按《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的通知》(安政发〔2013〕24号)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本县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本县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的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2000元。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毕业2年内的我县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的,按其每吸纳一名登记失业大学生2000元、其它城乡登记失业人员1000元(且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标准给予专项创业补贴。

    (四)创业培训补贴

    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本县登记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参加不收费的创业培训不予补贴)。

    (五)小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本县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两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城镇复退军人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或已经享受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不得重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享受政策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的,由认定证明代替。

    三、认定证明年度复核

    认定证明实施年度复核制度。认定证明年度复核的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未进行年度复核的自动作废。当年新发认定证明,无须参加年度复核。认定证明年度复核按申请、确认、审核、办理通过手续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提出年度复核申请,如实填写并提交《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年度复核表》(附件2)交户口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

    (二)确认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部门收到年度复核申请后,交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确认。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就《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年度复核表》所填内容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反馈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部门。

    (三)审核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部门对确认通过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通过手续

    申请人在收到通知的30日内持认定证明至发证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办理年度复核通过手续。对经营状况较好,已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引导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电子商务企业查处及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认定证明的,年度复核不予通过,认定证明仍在有效期内的,注销其认定证明。

    四、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管理服务

    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沟通协调,认定证明发放和年度复核、计算机台帐管理、就业登记、落实扶持政策等信息维护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补贴经费的拨付。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市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上创业就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 吉 县 财 政 局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