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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9-22 15:12:27   浏览:   字体大小:

  • 为了帮助企业及时获取政策信息,现将近年来我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的一系列惠及企业的政策集中发布。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对照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兑现落实。

    一、人才开发引进方面 

    1 、人才平台建设补贴。 ( 1 )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经认定给予 10 万元、 20 万元、 60 万元的奖励;( 2 )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国家级或省级工作站(含试点站),给予 10 万元、 5 万元建站奖励,每招收一名博士后,可给予 6 万元经费资助;( 3 )企业创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考核合格的给予 1 万元奖励。见习学员期满考核合格的给予基地相应补贴:县最低工资标准 80%/ 人/月、综合商业险 50 元 / 半年/人、专业技术岗位补贴 400 元 / 人/月、非专业技术类岗位补贴 150 元 / 人/月。留用见习学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给予 2000 元 / 人的留用奖励。

    2 、高层次人才中介机构补助。 在安吉创办 以高层次人才服务为主的人力资源服务中介、 技术中介、风投中介等经营机构,成效较明显的,经验收通过给予 5 万元奖励。人才中介、技术中介或社会个人每引进一名国家“千人计划”人才或省“千人计划”人才,分别给予 8 万元、 6 万元引才奖励;每引进一名“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人才,根据 A 、 B 、 C 不同等次,分别给予 5 万元、 4 万元和 3 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名“南太湖精英计划”创新人才,给予 1 万元奖励。 

    3 、企业引进人才奖励和人才居住、生活津贴。 对引进人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奖励 5000 元 / 人;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的奖励 3000 元 / 人;学士学位人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的奖励 1000 元 / 人。

    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租住县人才公寓,需其他租房的,给予租房津贴,具体标准为: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人才 3600元 / 年/人;学士学位人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 2400 元 / 年/人。津贴期限为 3 年。

    企业引进的人才,引进后在本县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给予相应的购房津贴,具体标准为:国家级重点人才 20 万元 / 年/人;省部级重点人才 10 万元 / 年/人;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 3 万元 / 年/人;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 2 万元 / 年/人;学士学位人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 1 万元 / 年/人。津贴期限为 3 年。企业引进的人才,按人才层次给予相应的生活津贴,期限为 2-3 年。

    4 、国外智力引进资助。 对经国家、省外专局批准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完成后,在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和专项经费资助的同时,县再给予每个项目一定的经费资助。 

    5 、企业人才培养奖励。 经培养,人才取得学位、职称、技能证书后,给予企业一次性育才奖励,具体标准为:博士学位 2 万元 / 人,硕士学位 1 万元 / 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000 元 / 人,学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 2000 元 / 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 1000 元 / 人,初级职称、高级工或专项职业能力高级 100 元 / 人。 

    6 、 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创新项目奖励。 创业 A 类项目奖励 300 万元、 B 类项目 200 万元、 C 类项目 1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 100 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和不少于 100 平方米住房公寓, 3 年内免收租金。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当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首次超过 100 万元的,再给予其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新类项目:按人才层次分别给予 30—100 万元项目资助经费,提供不少于 80 平方米住房公寓, 3 年内免收租金。 

    7 、千人计划创业、创新人才奖励。 入选国家 “ 千人计划 ” 的创业类人才,按南太湖精英计划 A 类项目标准资助,同时享受中央和省各 100 万元的奖励;入选省 “ 千人计划 ” 的创业类人才,按南太湖精英计划 B 类项目标准资助,同时享受省 100 万元的奖励。以上入选国家、省 “ 千人计划 ” 的创业类人才项目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当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首次超过 100 万元的,再给予其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县外引进的创业类国家 “ 千人计划 ” ,直接认定为 “ 南太湖精英计划 ”A 类;对县外引进的创新类国家 “ 千人计划 ” 、创业类省 “ 千人计划 ” 或外省同等层次创业类人才计划的,认定为 “ 南太湖精英计划 ”B 类;对县外引进的创新类省 “ 千人计划 ” 或外省同等层次创新类人才计划的,认定为 “ 南太湖精英计划 ”C 类,给予配套奖励。

    二、就业创业方面 

    8 、发展家庭服务业补助、补贴。 对有一定就业规模并保持就业稳定的社区家庭服务组织,经考核认定后给予每年不超过 6000 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 3 年。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50% 。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9 、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 。公益性岗位吸纳本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 60% 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承担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10 、社会中介机构介绍失业人员就业补贴。 对社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本县登记失业人员成功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每年 30 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11 、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 2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12 、小微企业新招用失业人员信贷支持。 小微企当年招用本县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 20% ( 100 人以上的企业达 10% )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额为 200 万元的小额贷款,并给予 50% 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13 、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定额给予税收优惠。 

    14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是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15 、自主创业政策优惠。 对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审核,可给予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社保补贴和信贷支持。

    16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社保扶持。 从转企当年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四年缓进期。转企当年维持原状;第二年在我县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最低申报比例基础上降15 个百分点缴费;第三年在我县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最低申报比例基础上降 10 个百分点缴费;第四年在我县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最低申报比例基础上降 5 个百分点缴费,第五年按我县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统一政策缴费。

    三、职业技能建设方面

    17 、发展培训基地补助。 对经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基地给予实际投入费用的 30% 且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经认定的公共实训基地按规模和成效给予一定的补助。

    18 、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企业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 组织新招收且签订 6 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本县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本县登记失业人员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及组织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参训职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19 、技能大师工作室补贴。 经认定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 3 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对工作室的技能大师列入省高技能人才国外培训范围,并可优先推荐“浙江省首席技师”、“钱江技能大奖”、“中华技能大奖”评选。

    以上发布的政策依据主要是:《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的通知》(安政发 [2013]24 号)、《安吉县进一步加强人才开发工作的若干政策》(安政发 [2014]34 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安政发〔 2013 〕 23 号)文件。政策具体执行以文件为准。联系电话:人才开发引进 5123457 ,就业创业 5024628 ,职业技能建设 5137650 。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 00 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