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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5年度安吉县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的通知

日期:2016-3-16
来源:安吉就业人才网
浏览次数:3743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文件精神,2015年度安吉县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工作即将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企业单位申报时间:2016年3月10日—4月30日 

人力社保所上报截止时间:2016年5月15日

二、申报对象及要求

1.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3.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4.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以申报补贴年度末湖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准,2015年度末湖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2.67%)。

三、资金使用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补贴标准统一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每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企业稳岗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申报下一年度企业稳岗补贴的必备条件,对弄虚作假申报补贴资金予以追回并取消稳岗政策实施年度内申报资格。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四、实施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度对上一年度的稳岗补贴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在申报年度已经享受过失业保险费减征的企业,在计算企业稳岗补贴金额时按实际缴费申报。

(二)时间要求。

1.各企业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所属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报送上一年度稳岗补贴申请;

2.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于2016年5月15日前,将所辖企业申报补贴信息录入就业系统,初审汇总经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审签后纸质上报安吉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五、申报材料:

1.《安吉县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县社保局或乡镇人力社保所出具的企业申报年度应缴失业保险征缴清单;

3.申报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复印件;

4.企业申报年度失业保险征缴情况表(附件3);

5.企业申报年度用工增减情况表(附件4)和企业自然减员情况说明表(附件4-1)及增减情况相关证明。

六、审核拨付

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按规定对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信息录入和初审,填写《安吉县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2)。统一纸质上报安吉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复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经在安吉县就业人才网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批,核拨补贴资金。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稳岗补贴政策关系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指导帮助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让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进园区、进企业,引导企业应晓尽晓,应享尽享。

三)实施跟踪监测。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用工监测范围,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及稳岗补贴使用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实施效果。 

 

报送科室:安吉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失业保险科

联系人:陈聪

联系电话:5021633  5230932

 

附件:1.安吉县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docx

          2.2.安吉县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汇总表.doc

          3.3.安吉县企业失业保险费征缴情况表.doc

          4.4.安吉县企业用工增减情况表.doc

          5.安吉县企业自然减员情况说明表.doc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 吉 县 财 政 局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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