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吉县实习、见习训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日期:2016-5-25
- 来源:安吉就业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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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人社发〔2016〕34号
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
为进一步规范大学生等群体在企业实习、见习期间的管理,提高就业竞争能力,根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6﹞6号)文件精神,现将《安吉县实习、见习训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吉县财政局
2016年5月17日
安吉县实习、见习训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大学生等群体在企业实习、见习期间的管理,提高就业竞争能力,根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开展实习、见习训练的目的
企业根据自身发展及生产经营需要开发实习、见习训练岗位,为大学生等群体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创业就业能力创造条件,为企业择优选聘人才打下基础。
二、实习训练基地、见习训练基地申报程序和职责
(一)申报条件。申报县级实习训练基地、见习训练基地的对象原则上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并适合大学生实习、见习的岗位;能为实习、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具备对实习、见习人员进行全程指导、有效管理的师资力量或专业人员队伍。
(二)申报材料。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吉县实习训练基地申报表》、《安吉县见习训练基地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简介及实习、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实习、见习岗位师资队伍情况说明;健全可行的实习、见习管理方案。
(三)基地认定。县人力社保部门根据申报要求和软硬件建设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年度“安吉县大学生实习训练基地”、“安吉县大学生见习训练基地”,向社会公布。
(四)基地职责。
1.基地确认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实习、见习训练的,须在一周内与之签订《实习训练协议》或《见习训练协议》、缴纳综合商业保险,并将实习、见习名单分别在安吉县就业人才网在校大学生实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栏目进行网上备案(http://www.ajrsrc.com),县人力社保部门将以备案时间作为该对象实习、见习开始时间。
2.负责制定见习、实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有序开展培训活动,落实各项培育措施,做好思想政治、安全生产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3.负责实习、见习对象的考核,出具《安吉县实习训练人员考核意见书》、《安吉县见习训练人员考核意见书》;积极推荐、安排合格人员就业。如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应马上终止实习、见习协议。
三、享受实习、见习训练补贴的对象
实习训练补贴的对象:吸纳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在校学生实习训练的基地。
见习训练补贴的对象:吸纳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毕业生及没有就业经历的35周岁以下登记失业青年见习训练的基地。
四、补贴的项目、标准及补贴办法
在校大学生在基地实习期间,基地支付实习工资的,县政府给予实习基地实习补贴,具体标准为:实习补贴500元/人/月(在校研究生800元/人/月)、导师津贴100元/人/月、综合商业保险50元/半年/人,期限不超过6个月。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没有就业经历的35周岁以下登记失业青年在基地见习期间,基地支付见习工资的,县政府给予见习基地见习补贴,具体标准为:安吉籍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为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00%/人/月、非安吉籍毕业生生活补贴为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人/月、见习综合商业保险50元/半年/人、专业技术类岗位训练费补贴400元/人/月,非专业技术类岗位训练费补贴150元/人/月。见习期限不超过6个月。见习基地留用见习学员,留用率在50%及以上的,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留用奖励,留用率在20%—50%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留用奖励。
被认定为“安吉县实习训练基地”、“安吉县见习训练基地”的,县人力社保部门将分别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实习训练基地给予1万元的奖励(当年度享受“安吉县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奖励补贴的实训基地不重复享受);对考核合格的见习训练基地,按见习人数给予基地1000元/人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五、实习、见习训练补贴申请、拨付程序
(一)申请
实习、见习训练结束后,基地根据实际参训人数与参训月数,向所属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报送《安吉县实习训练基地参训人员明细表》和《安吉县实习训练基地补贴汇总审批表》或《安吉县见习训练基地参训人员明细表》和《安吉县见习训练基地补贴汇总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安吉县实习训练学员考核意见书》或《安吉县见习训练学员考核意见书》。
2.实习补贴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在校学生身份证明复印件;见习补贴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
3.实习、见习参训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凭证(需本人签名)。
4.基地正式录用实习或见习学员且符合申请留用奖励的,还应提供劳动合同。
5.县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备注:实习补贴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份;见习补贴申报时间为每年2月份。
(二)审批和拨付
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受理、初审实习、见习训练补贴申请后,报县就业人才局复审、公示,经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批后将实习、见习补贴拨付给基地。
六、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一)实习、见习训练期间,县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网上备案情况不定期到基地检查,明确参训对象、了解参训人员学习情况、基地带教情况等。
(二)对实习、见习基地实行年度评估制度。评估内容为包括实习、见习训练计划是否合理有效;安排带教人员是否合理;实习、见习学员是否掌握一定的与实习、见习岗位相关的技能;是否按时支付薪酬等。
(三)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复审时将按一定比例对参训人员进行实名制电话回访,了解实习、见习情况;调取参训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确认留用情况;核算补贴资金等,并公示。
(四)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先申报实习训练基地、见习训练基地,再申领实习、见习训练补贴,并自觉接受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的行为,将取消年度补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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