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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指南

日期:2015-9-14
来源:安吉就业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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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保险的定义及征缴方式

◆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5%申报地税后缴纳,职工个人(城镇合同工)按照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0.5%征缴,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及申领所需资料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有效期及办理时限: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并且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失业登记。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且申领资料齐全的,即日予以受理审核,农民合同制工即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城镇合同制工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

(三)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料:

◆城镇合同制职工申领失业保险金所需材料: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近期一寸证件照1张,两寸证件照1张;

③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档案;

④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⑤户口本,社会保障卡,养老保险手册(备查)。

◆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所需材料: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近期一寸证件照1张;

③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档案;

④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与享受标准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①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②缴费时间满一年的,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③缴费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县定企业最低工资的75%确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之日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限。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或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的,失业一方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县对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失业保险享受期限一览表

缴费时间

享受

期限

缴费时间

享受

期限

缴费时间

享受

期限

缴费时间

享受

期限

1

2个月

4年8个月

8个月

8年8个月

14个月

12年8个月

20个月

1年4个月

3个月

5年4个月

9个月

9年4个月

15个月

13年4个月

21个月

2

4个月

6

10个月

10

16个月

14

22个月

2年8个月

5个月

6年8个月

11个月

10年8个月

17个月

14年8个月

23个月

3年4个月

6个月

7年4个月

12个月

11年4个月

18个月

15年4个月及以上

24个月

4

7个月

8

13个月

12

19个月

四、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与享受期限

◆农民合同制职工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所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

◆农民合同制职工户籍转为城镇后失业的,其享受待遇期限分段计算并相加。即其户籍转为城镇前,按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40%计算,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户籍转为城镇后,从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月起,按城镇职工规定计算,但合并后的享受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

◆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或提供培训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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