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 日期:2015-9-25
- 来源:安吉就业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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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根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的通知》(安政发〔2013〕24号)文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我县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称小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请小额贷款对象
(一)我县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两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城镇复退军人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
(二)我县境内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个体经营者或个人独资企业,因自筹资金不足且工商注册未超过两年(初创期)的。
(三)招用毕业两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等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贷款政策
(一)贷款期限。小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其中毕业两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的贷款期限可以延长到三年。
(二)贷款额度。个体工商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个人独资企业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申请小额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自筹资金(注册资本)。
(三)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利率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执行。
(四)贷款贴息。我县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和毕业两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贷款的,由县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其他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县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广告业、房屋中介、网吧等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银行基准利率50%的贴息。
小额贷款贴息实行“先缴后补”,借款人可在还款结息后申请贴息。对小额担保贷款逾期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三、小额贷款的申办程序
(一)申请。申请对象携带以下材料经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救助中心初审后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1.个人申请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人员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毕业证明或《就业失业证》、军人退出现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小微企业申请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等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核。就业管理服务处收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开展贷款资格和创业项目审核,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向担保公司出具《安吉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推荐意见书》。
(三)担保。担保公司自收到《安吉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推荐意见书》后,按小额担保业务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对象正式答复。对同意担保的,签订担保协议并落实反担保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对象说明理由。
(四)放贷。承办银行自收到担保合同及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信贷原则和小额贷款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借贷。对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放款;对不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对象和担保公司。
四、贷款的风险控制
(一)完善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从有利于创业者创业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各司其职
1.县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服务处)负责小额贷款对象的资格审查,并根据其创业项目性质和规模等核定贷款额度;负责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管理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并按有关规定审批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手续费和奖励资金。
3.县人民银行负责督促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4.担保公司负责担保申请人担保受理条件的审核;落实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做好到期和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根据银行提供的借款人还款情况做好借款人信用评估工作;各承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统计工作。
5.承办银行负责放贷前的借款人信用查询和还贷能力评估工作;放贷后贷款及利息的催收工作;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统计工作。
(二)建立和落实贷款风险控制机制
1.严格贷前把关。担保公司要制定小额担保及反担保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担保申请人申请条件的审核,积极落实必要的反担保措施;承办银行在放贷前要认真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共同把好贷前关。
2.控制放贷规模。承办银行以风险担保基金的8倍为限额发放小额贷款。贷款规模初期控制在2400万元以内,待条件成熟时可根据情况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在小额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暂停发放新的贷款;待通过催收等手段降低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3.加大催收力度。承办银行和担保公司要按照“定期走访、还款提示、电话催收、书面催收、上门催收、律师催收和诉讼追收”的程序做好回收管理。
4.贷款风险分担:已进入法定追偿程序的不良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净损失,由担保公司按50%的比例承担,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基金按30%的比例承担,承办银行按20%的比例承担。不良贷款得到清偿时,相应已兑现的风险补偿在下一期补偿中进行核减回收。
五、经费保障
(一)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请县政府同意建立额度为500万元的我县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专户存入开展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用于小额贷款发生风险时的补偿。国家政策不允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基金或国家政策要求基金清盘时,用于风险补偿的部分由县财政补足。
(二)担保贷款手续费。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手续费由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标准为年度日均贷款余额的2%按年给予补贴。
(三)贷款激励经费。对于担保公司,贷款额度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贷款回收率达到98%的,按年度日均贷款余额的0.5%给予奖励;对贷款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部分,贷款回收率达到98%的,按年度日均贷款余额的1%给予奖励。对放贷金融机构积极放贷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标准为对贷款额度达到1000万元以内的,按年度日均贷款余额的0.2%给予奖励;对贷款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年度日均贷款余额的0.3%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在县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四)贷款贴息资金。贷款贴息在我县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各相关单位应细化具体操作规程,防范发生各类风险,使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制度发挥应有的效应。
(二)申请对象若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则不能再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小额贷款政策的,经查实后,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若上级有新政策、新要求的,则从其规定。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做好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安人社发〔2012〕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