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的通知
- 日期:2015-9-25
- 来源:安吉就业人才网
- 浏览次数:1297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建立健全促进就业政策体系,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实现劳动者更高质量的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就业促进法》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的通知》(湖政发〔201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就业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和新趋势,现就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城乡就业更加充分。努力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拓展就业规模,增加就业总量,开发和利用城乡各类劳动力资源,实现就业总量与就业质量的稳步提升。“十二五”期间,全县新增就业3.5万人,帮扶失业人员就业 1.2 万人,帮扶困难人员就业 0.3 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90%以上。到“十二五”期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二)就业结构更加优化。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大力扶持有助于优化就业结构的产业行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实现劳动者技能与岗位需求相适应、劳动力供给与企业用工需求相匹配、人力资源与就业岗位相平衡。
(三)就业服务更加均等。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拓展基层平台服务功能,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使城乡劳动者就近享受均等化、现代化的公共就业服务。
(四)就业权益更加保障。探索建立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就业稳定性,使劳动者各项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劳动条件更为改善,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五)就业技能更加提升。大力提升劳动者就业技能和岗位技能,加强创业能力培训,不断改善劳动者技能结构,稳步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努力实现劳动者素质就业。
二、政策措施
(一)扩大就业规模
1.企业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落实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贯彻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贸易投资等政策,开展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企业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扶持力度,拓展企业就业岗位,扩大企业就业规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政策扶持。
2.家庭服务业。大力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病残陪护服务、社区日间照料等家庭服务业,积极培育社区家庭服务组织并引导其快速成长为员工制企业组织。对有一定就业规模并保持就业稳定的社区家庭服务组织,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考核认定后给予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中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
3.公益性岗位。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把本县登记失业1年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畴。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重点开发就业援助、人力社保协理、民政协理、交通协管、城市协管等基层协助管理岗位及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等公共服务类岗位。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吸纳本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承担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4.用工信息。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合理布控信息监测点,做实信息采集,做大交流平台,做好形势分析,确保供求信息广泛分布、有效利用。信息采集、发布管理纳入人力社保基层平台工作考核。加强社会中介机构培育,强化管理考核,对社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本县登记失业人员成功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档案代管以及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等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给予补贴。档案代管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档案管理费标准进行补贴。就业失业监测补贴标准为一个监测点每月补贴不超过100元。
(二)做好重点群体就业
5.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进一步疏通渠道、创造条件、营造氛围,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毕业年度内本县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相对偏低(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的,每年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6.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就业。对企业招用本县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相应期限内的社会保险补贴,以鼓励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标准是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7.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鼓励本县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从事个体经营或非全日制工作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并申报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之和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8.青年就业见习。大力推行青年见习计划,鼓励本县35周岁以下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基地(企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青年基本生活补助,并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见习后就业率达60%以上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见习补助和保险补贴。见习补助标准为见习基地给予见习青年基本生活补助的50%。保险补贴标准为,见习基地为见习青年缴纳的综合商业保险以及见习青年被见习单位招(聘)用而补缴的见习期内养老保险费用(个人缴费部分除外)。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
(三)鼓励自主创业
9.税收优惠。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或城镇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一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10.创业补贴。本县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并且担任法定代表人且本人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的,根据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及持《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团队创业,并从事现代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电子商务等智力密集、技术密集型的高端服务项目,并自备创业资金不少于10万元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上述创业项目中科技含量高、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及市场前景好的优秀项目,可以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或已经享受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毕业生,不得重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本县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的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2000元。本县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持《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3年内创办的企业吸纳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承担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毕业2年内的我县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的,按其每吸纳一名登记失业大学生2000元、其它城乡登记失业人员100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创业补贴。农村集体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家庭组合,以现代种植业、养殖业等为内容的发展经济项目,可按其吸纳劳动者就业情况,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补助。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本县登记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参加不收费的创业培训不予补贴)。
11.信贷支持。本县登记失业人员及持《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给予与自筹资金同等额度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100%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本县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给予100%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县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的小额贷款,并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本县创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的风险补偿,提高金融机构的贷款积极性。
12.创业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一步深入完善创业项目推荐机制、创业基地孵化机制和创业导师帮扶机制,深入推进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站所)建设。对创业项目的征集、展示、推荐等创业服务给予适当补助。对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服务补助。对指导帮扶有实效的创业导师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创业服务补贴。对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考核认定的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站所)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服务补助。大力开展创业明星、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评选表彰活动,并对优秀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13.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认定、准入、管理、考核等机制,规范培训行为,加强管理指导,定期考核评估。大力培育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等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对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基地给予实际投入费用的3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经县政府认定的公共实训基地按规模和成效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用于符合我县经济转型升级需要的紧缺工种实训项目的开发、实训设备的购置以及职业培训的信息化建设。
14.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企业的培训主体作用,建立培训补贴直补企业机制,鼓励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组织新招收且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本县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本县登记失业人员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及组织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参训职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为人均最高不超过1500元,具体标准由县人力社保局商县财政局确定。
15.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本县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本县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操作证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具体为:紧缺工种培训补贴标准为800至1500元(其中高级工最高不超过1000元、技师最高不超过1200元、高级技师最高不超过1500元);其他工种中级工及以下培训补贴标准为500至800元,高级工及以上培训补贴标准与紧缺工种同等级补贴标准相同。安吉县紧缺工种目录由县人力社保部门定期发布。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每人1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准确地把握当前就业形势,统筹协调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就业局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履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职责,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着力提高干部职工服务就业创业工作意识和水平,按照“基础建设标准化、业务经办规范化、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手段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和工作检查落实制度,大力表彰乡镇、村(社区)在就业创业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创新工作机制,切实保证好的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
(三)增加财政投入。积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促进就业资金投入。本通知所涉及的各项经费,在失业保险支出范围内的,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其他的在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健全和完善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大宣传力度。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深入开展就业新闻宣传、政策宣传和典型宣传。创新宣传形式、宣传方法和宣传载体,增强宣传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舆情工作机制,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人文关怀,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提升技能水平,积极营造有利于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21111工程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09〕42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06〕51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安政发〔2007〕6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