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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日期:2015-9-25
来源:安吉就业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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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3号)等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推动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创业就业,实现“土货进城,网购进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培训电商人才1万人次,扶持农村电商创业2千人,带动就业1万人;按“五个一”工作目标,全面系统构架县—乡镇—村(社区)三位一体农村电商创业就业服务网络体系:至少建立1家县级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1个农村电商运营平台,培育1家农村电商物流企业,每个乡镇(街道)建立1个农村电商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每个村(社区)建立1个农村电商服务站。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农村电商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电商创业孵化园(基地)。经认定为县级电商创业孵化园(基地)的,根据入驻创业数、带动就业数、软硬件投入数给予不超过50万元用于场租、建设等补助;鼓励乡镇(街道)结合当地产业特点,推进农村电商创业特色小镇建设,被认定为乡镇(街道)电商创业公共服务中心(孵化基地)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符合申报市级、省级创业孵化园的,优先推荐并按省市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鼓励农村电商企业吸纳就业

1.农村电商小微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实行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

2.农村电商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农村电商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4.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商物流企业与从事乡镇至村物流配送岗位人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员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推动村级电商服务站建设

1.村级电商服务站是指利用农村商店、村民活动中心、农村青年创业基地、村邮站等现有资源,为当地村民提供网络代购、代销、代收发及其他服务的组织。村级电商服务站是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创建成功经县商务、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给予1万元/个一次性补助,确定为先行试点的,给予2万元/个创建补助。

2.村级电商服务站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农村复转军人、城乡低保户等就业困难人员到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为每人每月全县最低工资标准100%,其他人员为60%;社保补贴是单位为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和。补贴期限3年。其他人员到村级服务站就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代买代卖代收发的服务量给予200—300元/月的补贴。

(四)加大农村电商创业人员资金扶持力度

1.农村电商创业人员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政策,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实行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的全额贴息。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电商创业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带动3人以上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助。

3.本县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商经营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但未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关于开展安吉县网上创业就业认定和扶持有关工作的通知》(安人社发〔2014〕41号)申请网上创业就业认定,和工商注册人员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五)提供农村电商创业公共服务

1.鼓励和推荐从事电商创业人员入驻各级创业孵化基地,按相关规定享受场租补助、开业指导、导师帮扶、创业培训、网络宽带补助等公共服务。县级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基地)一般应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单位运营管理,为创业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给予相应的管理补助;乡镇级农村电商创业公共服务中心(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可参照执行,经县人力社保部门牵头考核合格后给予适当补助。

2.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搭建电商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会、创业成果展示会等创业交流平台。建立电商创业导师团队,对指导帮扶有实效的创业导师经认定后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创业服务补贴。

(六)加大农村电商人才引进培养力度

实施安吉在外电商人才回归和县外电商高端人才招引计划,积极对接高校和电商人才集聚地开展电商人才专场招聘。鼓励电商企业利用各种渠道引进电商运营和管理团队,积极自主培养电商专业技术人才,对优秀电商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推荐省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班学习。经县商务部门认证后的县重点电商企业,引进和培养的各类电商人才按规定享受人才扶持政策,其中省重点电商企业总经理以上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帮助其按规定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并按规定享受人才扶持政策。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增设电子商务相关内容。

(七)夯实农村电商人才技能培养基础

1.适应农村电商发展需要,大力培育电商培训(实训)基地和大学生电商见习基地。经县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实训)基地给予实际投入费用3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经认定的大学生电商见习基地可申请400元/人/月的训练费补贴和县最低工资标准80%的见习学员生活补贴。

2.依托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力争形成20人以上的培训师资队伍。参加电商师资培训人员,按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证书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培训补贴。

(八)强化农村电商职业技能培训

构建电商人才梯度培养体系,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电商网络营销师、电商职业经理人、网页美工师等三个职业工种和店商操作员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重点实施初中级电商人才的培训。对参加电商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标准:初、中级为500元至800元,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最高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创业培训为500元至1000元。对参加免费电商培训的,补贴资金可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鼓励校企合作培养人才,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打造电商品牌专业,鼓励农村电商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

(九)推进农村电商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鼓励农村电商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师等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小微农村电商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开展自主评价。对开展自主评价的农村电商企业(行业),允许其按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申报条件、鉴定等级和评审方式。

(十)提升农村电商影响力

1.积极开展农村电商创业、农产品网络营销等创业和技能大赛,营造全社会推动电商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对获奖选手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技能等级晋升和其他扶持措施支持。积极开展推动农村电商发展的各项先进评比,表现突出的,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市级先进评比。

2.实施电商创业资助奖励,经专家评估的优秀电商创业项目优先纳入创业项目库,可获得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资助奖励。发挥安吉特色知名品牌对农村经济和就业的带动作用,农村电商企业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和省、市级著名商标,且带动就业人数在5人以上的,创业项目优先纳入创业资助范围。

(十一)营造农村电商企业和谐用工环境

加强电商企业用工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积极开展电商企业规范用工、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社保政策等各项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网络商户劳动用工,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应与招用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长期雇用5人及以上的网络商户,可在工商注册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大力在电商企业推进“双爱”活动,形成企业关爱职工,职工奉献企业的良好局面,构建电商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十二)积极开展统计监测分析

将农村电商企业纳入企业用工监测范围。发挥行业协会、农村电商平台的大数据优势和县人力社保部门的组织优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做好监测数据的分析,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电商创业就业工作,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职能科室具体抓的工作机制,主动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目标考核。促进农村电商创业就业情况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奖励先进典型,力促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促进农村电商创业就业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着力推广促进农村电商发展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电商创业就业的良好氛围。

四、其他

(一)本意见所指的电商企业包括网络零售平台、企业间电商交易平台、其他行业的电商平台等第三方平台;应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电商业务,以及为电商发展和应用提供IT、物流、营销、金融、衍生服务等配套服务的企业。注册地必须在安吉。电商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二)本意见各项资金按规定从县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资金和县人才专项经费中支出。

(三)本意见由安吉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牵头实施。政策中若与县其它发展电商、促进创业就业政策重复的,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四)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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