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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办法

日期:2015-9-30
来源:安吉就业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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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基本条件

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年支付能力;

(2)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以申报年度末湖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准)。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裁员人数与在职职工总人数之比。

三、资金使用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补贴标准统一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每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企业稳岗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申报下一年度企业稳岗补贴的必备条件,对弄虚作假申报补贴资金予以追回。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四、实施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度对上一年度的稳岗补贴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在申报年度已经享受过失业保险费减征的企业,在计算企业稳岗补贴金额时按实际缴费申报。

(1)时间要求各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发布通知),向所属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报送上一年度稳岗补贴申请;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于每年7月20日前,将申报补贴初审汇总经乡镇(街道)政府审签后报安吉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备注:2014年度符合稳岗补贴申报条件的企业,请在2015年10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申报补贴初审材料上报安吉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2)申报资料:

1.《安吉县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县社保局或乡镇人力社保所出具的企业申报年度应缴失业保险征缴清单;

3.申报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复印件;

4.企业申报年度失业保险征缴情况表(附件3);

5.企业申报年度用工增减情况表(附件4)和增减情况说明。

   (二)审核拨付。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按规定对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后,填写《安吉县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2)。统一上报安吉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复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在安吉县就业人才网公示后无异议,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批,核拨补贴资金。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稳岗补贴政策关系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指导帮助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让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进园区、进企业,引导企业应晓尽晓,应享尽享。

 (三)实施跟踪监测。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用工监测范围,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及稳岗补贴使用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实施效果。

本文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安吉县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2.安吉县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汇总表

  3.安吉县企业失业保险费征缴情况表

      4.安吉县企业用工增减情况表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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