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吉县创业导师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日期:2016-5-25
- 来源:安吉就业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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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人社发〔2016〕33号
各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
为提高创业人员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6〕6号)文件精神,现将《安吉县创业导师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7日
为提高创业人员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6〕6号)规定,现就建立安吉县创业导师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创业导师制的意义
创业导师制是指:为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政府部门根据创业项目和创业各阶段特点,为创业者聘请专家进行针对性指导。帮助创业者树立正确的创业理念,提升创业实践能力,全程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助推创业成功,培养造就一支优秀的创业人才队伍,从而激励和带动更多的人员实现自主创业并促进就业。
二、创业导师选聘原则及条件
创业导师选聘坚持多元化、多层面的原则,选聘一批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律师、创业成功人士、风投和金融机构专业人士、熟悉相关政策的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队伍,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为创业者提供专业性、导向性、实践性的辅导服务。县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创业者的实际需要及时对接、调整、充实导师对象,力求结对帮带取得实效。选聘要求如下:
1.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善于沟通,愿意服从组织安排,热心为创业者提供服务。
2.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具备一定的行政、财务、人力资源、市场营销、法律维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3.成功创业或具有辅导创业者成功创业的经历;
4.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经济、市场、行业发展有比较准确的预判;
5.有资金资源,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或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三、创业导师的选聘程序
选聘创业导师主要通过自荐、推荐、邀请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安吉县创业导师基本情况表》(附件1),并附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报安吉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初审,经县人力社保局审批予以聘任并颁发创业导师聘书。创业导师首聘期限一般为三年,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四、创业导师服务内容及方式
创业导师主要服务内容:引导青年树立创业理念,开展创业培训,指导创业实践;协助创业者对创业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帮助修改和完善项目实施计划;对创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诊断、评析,切实帮助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等。
创业导师帮扶指导方式:既可以是创业导师和创业者一对一结对帮扶,也可以是创业导师对多个创业人员“会诊”指导;既可以是现场指导,也可以是网上指导、电话指导;既可以是阶段性指导,也可以是全程指导。在双方签订导师帮扶协议后,创业导师要及时记录开展创业辅导、参加创业帮扶活动有关情况,并以指导备忘录形式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备案(附件2),作为创业导师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五、创业导师服务绩效评估
建立健全创业导师服务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每年12月份由县人社局牵关相关部门对创业导师进行绩效评估,主要内容为创业导师开展日常创业帮扶情况、被指导创业者的创业受益程度、以及参与创业专项服务工作情况等。对绩效考核合格、良好、优秀的创业导师分别给予6000元、8000元、10000元的创业导师帮扶补贴。
六、其他
1.完善帮扶结对机制。建立创业导师库,对聘任的创业导师基本情况、指导方向、主要特长和联系方式等通过网络进行公布,便于创业导师与创业者通过网上进行对接。积极搭建创业导师和创业者的互动交流平台,通过开展论坛、沙龙、报告会等形式,及时了解和掌握一批创业者的意愿,主动帮助其推荐创业导师。
2.强化日常服务监管。创业导师坚持自愿参加,公益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公开选聘、绩效评估、动态调整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期满后不再续聘。未经辅导对象同意,创业导师不得透露其相关商业机密,不得利用其提供的信息与第三方从事盈利性活动,违反规定的,予以解聘。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