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吉县创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 日期:2016-11-7
- 来源:安吉就业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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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吉县创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辖内各银行金融机构: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和《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6〕6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吉支行联合制定了《安吉县创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你们遵照执行,认真做好宣传及相关工作。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吉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吉支行
2016年10月27日
安吉县创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财经〔2016〕26号)和《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安政办发〔2016〕6号)等文件精神,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的、由安吉县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由财政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安吉支行会同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综合评定。一类贷款可按照竞争性存放原则确定一到两家专户存储的银行,二类贷款可根据贷款需要确定多家合作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使用方向
第五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一)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乡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
(二)其他人群: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所有城乡劳动者;
以上两类对象需是在劳动年龄内,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且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经营者,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和小微企业只能申请二类贷款。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优先用于支持我县健康休闲、绿色家居、高端装备制造、信息经济、通用航空、现代物流等产业内的创业项目。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标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点不超过3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财政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
(一)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为实际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重点人群按标准全额贴息,其他人员按标准给予50%贴息;
(二)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创业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贷款对象可在还款结息后申请贴息。对创业担保贷款逾期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四章 贷款担保和代偿
第十三条 调整小额创业贷款基金为创业担保基金,用于一类贷款的担保及代偿。重点人群申请一类贷款,10万元以下经评估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免除个人担保。超过10万元的,经办银行可视情况要求提供一定形式、一定比例的反担保。
第十四条 一类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对逾期3个月以上、贷款额度10万元及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在1个月内全额代偿(含贷款期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下同);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
第十五条 超过10万元的一类贷款和二类贷款的担保和代偿按经办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对资信情况较好的申请对象应尽可能降低反担保要求。
第五章 贷款申请和贴息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资格申请:申请对象持《安吉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申请表》、营业执照、就业创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或营业证照注册所在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
(二)受理认定: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受理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同意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对申请对象进行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证明;
(三)贷款申请:申请对象凭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和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四)银行放贷 :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重点人群申请一类贷款,由创业担保联合工作小组委托经办银行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担保条件的,按规定履行调查、审核等职责后发放贷款。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只能申请一次一类贷款。
第十八条 担保贷款贴息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借款人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后,向其户籍或营业证照注册所在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提交《安吉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还本付息凭证等资料;
(二)审核: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受理后,在每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审核;
(三)拨付:县公共就业人才局审核后并报县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复核批准,按季度拨付。
第六章 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一类贷款只能由创业担保基金存放的银行发放。经办银行根据创业担保基金的规模,原则上按1:6的比例放大发放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的到期还款率达到98%以上的可适当扩大倍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二类贷款的放贷规模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申请对象需求。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有效把控贷款风险。一类贷款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逾期的贷款,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相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贷款贴息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发生风险的一类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可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安吉县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在原小额贷款基金的基础上,适时补充扩大规模,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筹集。
第二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筹集,在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类科目列支。创业担保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第二十五条 原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担保贷款基金及贴息的资金暂时按《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2号)执行,待国务院新《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出台后,根据政策再行调整。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查;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确定专门人员,通过“全省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平台”实现部门数据共享,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创业担保基金,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会同人社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做好征信系统管理和查询工作,为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积极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通过“全省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平台”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上报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帐,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人民银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后,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另行制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吉县财政(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吉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吉县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安人社发〔2013〕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