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人才发展新政实施细则的通知
- 日期:2017-2-22
- 来源:安吉就业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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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安吉县人才发展新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7日
安吉县人才发展新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加大各类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力度,推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为聚焦“两山”实践聚力赶超发展、建设中国最美县域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才智力引进和培养的重点对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各类高学历(具备相应学位)、高职称、高技能人才。主要包括:
1.国内外顶尖人才: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和一等奖;中华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国工艺美术师等;
3.省部级重点人才:省“千人计划”人才;省“151”、省“特支计划”人才工程重点资助或第一、二层次人才;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省特级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才;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主持人、省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全国技术能手、钱江技能大奖(一等奖)、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首席技师等;
4.市级重点人才: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人才;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市“1112”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主持人;南太湖新技师获得者、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等;
5.经认定相当于1~4项同等层次或同等资质的人才和外籍专家;
6.在我县生产型企业和重点领域认证企业就业的学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人才。
第二章 引进创业创新人才
第三条 大力引进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对入选“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型创业团队的,根据市、县有关文件规定和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等级,分别给予100万元—8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并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和住房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入选创新团队,给予100万元—300万元创新资助资金;入选创新长、短期项目,按人才层次分别给予10万元—100万元项目资助经费,并提供不少于80平方米住房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
大力实施“美丽英才计划”,选拔一批符合县域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好市场前景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项目,给予入选项目30万元-100万元资金资助,特别优秀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对引进国家、省“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到我县创业创新的,项目产业化或对地方贡献达到一定额度的,最高可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落户我县的国际顶尖创新团队、研究院且对我县有重大贡献的人才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大力引进千人计划创业创新人才。对引进国家、省“千人计划”或同等层次人才在我县全职创业创新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0万元奖励(其中国家、省级“外专千人”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或同等层次创业类项目的直接认定为当年度“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创业团队A类、B类;创新类项目按国家或省资助额度1:1给予人才所在企业专项奖励。
推荐人才到我县创业创新,并全程帮助其落地运作,3年内经申报入选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中介组织或社会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中介组织或社会个人每引进一名国家“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人才、省“千人计划”人才、特级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5万元、2万元引才奖励;每引进一个“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或创新团队项目,落地后根据A、B、C不同等次,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名“南太湖精英计划”创新长短期项目,落地后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海内外引才工作站,成效明显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经营运作奖励,对聘请的“引才大使”成效显著的,每年提供5万元工作经费。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对经国家、省外专局批准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完成后,在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和专项经费资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每个项目1:1资金配套。企业引进的外籍人才入选“海外工程师”的,县财政给予引进单位1:1资金配套。
第六条 鼓励企业聘请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对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入选“安吉县特聘专家”的人才,经年度考核合格,给予3万元生活津贴,分3年兑现。企业聘请已退休的具备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人才,全职在企业工作,且年薪在10万元以上,可参照“安吉县特聘专家”享受生活津贴。
第七条 加快紧缺人才集聚。对我县引进的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在企业工作的,给予人才个人100万元奖励;对引进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在企业工作的,给予人才个人60万元奖励。
各乡镇(街道)、机关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引进35周岁以下硕士学位或45周岁以下博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的事业编制人员,由县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按人才引进程序统一操作执行。各乡镇(街道)、机关部门也可通过引进“政府雇员”的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按管理岗位一般参照管理8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参照专技10级享受,聘用单位负责为其办理相关保险,符合转编要求,可申请转为事业编制,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进行管理。
各类人才可在全县范围内落户,落户手续由就业意向单位所在辖区的派出所办理,人事档案可委托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免费保管。
第八条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用人单位应优先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可申请租住县人才公寓。
企业引进的人才需其他租房的,县财政给予租房津贴,具体标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3.6万元/人;国家级重点人才3万元/人;省部级重点人才2.4万元/人;博士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级技师1.8万元/人;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1.2万元/人;技师9000元/人。分3年拨付。
企业引进的人才,引进后在本县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县财政给予相应的购房津贴,具体标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200万元/人;国家级重点人才90万元/人;省部级重点人才60万元/人;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级技师18万元/人;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9万元/人;技师6万元/人。分3年拨付。
第九条 实行人才生活津贴制度。企业引进的人才,县财政给予相应的生活津贴,具体标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30万元/人,国家级重点人才18万元/人;省部级重点人才9万元/人;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级技师3万元/人;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1.8万元/人,技师6000元/人,分3年拨付。
第十条 实行企业引才奖励制度。县财政对引进人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10万元/人,国家级重点人才5万元/人,省部级重点人才3万元/人,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级技师1万元/人;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2000元/人。
第十一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疗休养制度。对国家级、省部级、市级重点人才,参加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疗休养活动,县财政给予企业4000元/年啡说木巡怪2渭酉啬谧橹母卟愦巍⒏呒寄苋瞬帕菩菅疃凑?00元/人诽欤含交通费)的标准享受?/p>
第十二条 实行人才家属优先安置制度。人才配偶和子女工作,由用人单位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编委办、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根据其学历、专业和原工作单位性质予以帮助协调;其已育子女入学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经县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由县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第三章 强化人才智力培养
第十三条 实施创新团队培养工程。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省财政给予获奖团队500万元资金资助,县财政按1:1给予资金配套。
第十四条 实施学术技术人才培养工程。加强县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员培养,每3年评比一次,实行津贴制度,具体标准为:学术技术带头人2000元/年啡耍蟊溉嗽?000元/年啡耍ㄓ萌说ノ?:1配套)。入选市1112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选,培养期5年,县财政给予每人培养经费(含科研经费)3万元,分两期拨付,培养人选所在单位按1:1比例配套。入选“省151”第一、第二、第三层次人选,县财政分别给予8万、5万、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加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高素质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学术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每年举办2次以上能力素质提升培训班。
第十六条 加强“两高”人才培养。经企业培养,人才取得学位、职称、技能证书后,县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育才奖励,具体标准为: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级技师2万元/人,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1万元/人,学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0.5万元/人。
企业在职人员取得学位、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满1年后,县财政给予人才一定的岗位(技能)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级技师3万元/人,硕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1.8万元/人,学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0.6万元/人。分3年拨付。
对参加当地或经当地备案外出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特级技师50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技师1500元/人、高级工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经县人力社保部门批准,企业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自主评价技能提升培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高级的,县财政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40%—60%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 健全人才荣誉制度。面向企业人才,组织开展“突出贡献奖”评选,在科技创新、文化创意、技能提升等方面,适时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组织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规划和重大政策制定、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发挥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参政议政作用,优先推荐参选“两代表一委员”。
第四章 加快各类人才平台建设
第十八条 加快引进人才中介机构。对当年引进入驻我县的人力资源服务中介,给予为期3年的房租补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并结合其地方贡献度,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建立一个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县财政给予10万元建站奖励;运作满1年考核成效明显的,县财政再给予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可享受省政府50万元奖励,县财政再配套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建立一个国家级或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试点站),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奖励。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两年进站研究期间,县财政给予6万元经费资助,其中3万元用于进站博士后人才的生活津贴,分2年兑现。博士后人才研究期满出站留在我县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可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对建立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3万元的补助,市级的再追加2万元,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县财政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受奖单位1:1配套奖励,其中10%直接奖励给工作室领办人。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创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学员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县财政给予相应的生活补贴、岗位训练费补贴及综合商业保险补助。见习基地留用见习学员,给予1000元-2000元/人的一次性留用奖励。对考核合格的见习训练基地,按见习人数给予基地1000元/人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建立在校大学生实习基地。在基地实习期间,基地支付实习工资的,县财政给予实习基地实习补贴,具体标准为:实习补贴500元/人吩拢ㄑ芯可?00元/人吩拢⒌际蛱?00元/人吩隆⒆酆仙桃当O?0元/半年啡耍谙薏怀?个月。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对经认定的技能人才基地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创建补助,同时对实训基地接纳高职院校学生实训的,按照1000元/人吩虏怪笛灯谙薏怀?个月。对“实训基地”每年开展绩效评估和考核,考核优秀的予以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优化人才服务氛围
第二十五条 实行企业人才工作成效与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捆绑考核制度。大企业(集团)、成长型中小企业、其他规模企业的达标考核结果作为企业当年享受工业经济、科技创新政策奖励优惠的前置条件。获县人才工作先进企业的,县财政根据考核级别、类别,分别给予获奖企业表彰、奖励,具体标准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二十六条 实施创业创新高层次人才服务金卡制度。1-4类在企业全职工作的人才可享受“人才服务金卡”待遇,内容包括文体科技、行政审批、人力社保、医疗保健、住房保障、教育、交通、金融等。确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经认定后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初次创业,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人员实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贷款额度为个体工商户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最高6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3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加强政府采购扶持。实行“千人计划”和“南太湖精英计划”企业新产品(技术、服务)“推广应用目录”制度,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以举办产品推介会形式,积极引导采购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目录产品和服务,优先对目录企业实施定向采购。对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对目录企业按中央下达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办法进行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人才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遵循“科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的原则,实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经费预决算制。涉及同一人才、团队、单位的同类别奖励、津贴按就高、从优的原则执行。对于人才项目类经费,由各实施单位对项目实行评估或考核,并对资金进行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套取资金等行为,3年内将取消单位和个人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对象。《安吉县进一步加强人才开发工作的若干政策》(安政发〔2014〕3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条款若有与本政策规定不符的,按本政策执行。县委县政府或上级部门有新政策出台,以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