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五条;2、《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条;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第四条;4、《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5、《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6、《湖州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湖政发〔2006〕43号);7、《湖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湖委办通【2009】7号)
1、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应当是在本市从事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广、成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自然人、法人机构。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并在5年内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2、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应当是从事自主创新工作,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现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为湖州建设创新型城市作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候选人应在近五年内获得了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且是该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之一;或者获得了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且是该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或者获得了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和1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且是上述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3、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及技术成熟可靠,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对行业的整体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1 《湖州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电子+纸质 6 ■是 □否 加盖申请单位红章
2 附件 电子+纸质 1 □是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