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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事项编码: 0013 服务对象: 单位
受理部门: 安吉县科技局 受理地址: 安吉县浦源大道700号安吉县科技局
联 系 人: 唐斌 法定办理时限:
联系电话: 0572-5220897 承诺办理时限:
时限说明: 办理时间说明: 正常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监督投诉电话: 0572-5220641
  • 设立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办理流程图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第一条第二款:“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到2017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达到2500家以上” 以及《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9〕75号)

(一)在我省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三)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四)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六)近三年内累计科技成果转化9项以上;(七)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八)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九)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十)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1 主办企业基本情况 电子文档 1份   加盖申请单位红章
2 企业研发中心基本情况、包括:科研设备清单、研发人员清单、知识产权清单 电子文档 1份
3 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近三年科技成果证明、商标注册证、拥有专利证书。 扫描件 1份
4 .市级研发中心证明 扫描件 1份
5 .省级高企研发中心建设方案 电子文档 1份
6 研发中心运行管理文件(研发中心章程、研发项目管理制度、研发经费管理制度、科技人员绩效考核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扫描件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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