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 〕11号)
(一)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申报基本条件
1.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至少5名核心成员,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核心成员原则上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59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核心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诺贝尔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等人才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49年12月31日之后出生)。
2.核心成员是指团队中承担主要任务的引进人员,不包括用人单位为团队提供的原有配套人员和已在浙工作的人员;团队负责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是2014年1月1日后从海内外引进,团队核心成员从海外引进的须占一半以上;团队成员全职在浙工作。
3.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方向处于世界科技发展前沿,符合高科技产业发展需求。团队项目研究成果处于国内外同行领先水平、一流水平或先进水平,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能较大程度地推动我省有关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制定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商业计划书。
4.“创新药物领域”临床前研究申报创新创业团队须已完成中试工艺研究及药效学和安全性评价,且应承诺在团队项目实施3年内获得国家临床试验批件或2年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临床研究申报团队研究品种须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临床试验批件。
(二)领军型创新团队申报条件
领军型创新团队申报,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应成建制引进创新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中实际到岗人数一半以上,暂未到岗成员须与依托企业签订意向性工作合同,在入选后3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劳动社保部门备案;已签订合同的,首次签订合同时间应在2014年1月1日之后。从国内引进的团队成员人事关系须调入我省用人单位全职在浙工作。引进的成员必须在浙连续服务5年以上,每年9个月以上在企业工作。
2.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引进前应在知名企业、机构中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3年以上,或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此前应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3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转化业绩。
3.团队负责人在相关研究领域达到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近5年活跃在该领域创新活动前沿,在国际同行中享有声誉和学术地位。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具备企业达到具体创新目标的技术链完整性。
4.申报领军型创新团队的依托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运行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近3年应连续盈利,在业内处于优势地位。
(2)技术创新体系完善,研发组织完备,对建有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设施的企业优先支持。
(3)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3%或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研发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先进地位。
(4)企业已为团队从事的项目配备充足的科研资金,提供先进研发设备,落实推动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各类要素,为团队成员及其家属在生活上提供良好的保障。
(三)领军型创业团队申报条件
领军型创业团队申报,除满足上述条件(二)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此前一般应在跨国公司、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位3年以上,或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并且此前应在项目、产品等方面至少有3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业绩。团队成员中有2名具有创业经验丰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
2.企业已完成在浙工商注册登记和办理社会保险,成立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之前,2012年1月1日之后,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团队负责人或排名前三的核心成员之一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团队成员持股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且核心成员之一担任技术负责或副总以上职务。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核心成员货币出资不少于50%。
3.企业运行正常、成长性好,目标产品具有市场前景。企业具有从事产业化项目所需资金,且后续资金有保障。企业在技术、人才、土地、设备、环保、管理等方面有良好的保障。
1 浙江省引进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 电子文件
2 创新计划书 电子文件
3 相关附件(企业与人才签订合同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明、留学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 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