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推荐
事项编码: | 0003 | 服务对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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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安吉县科学技术局高新科 | 受理地址: | 安吉县浦源大道700号 |
联 系 人: | 法定办理时限: | 60个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0572-5220897 | 承诺办理时限: | |
时限说明: | 办理时间说明: | 正常工作日内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监督投诉电话: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三十六条:“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