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一、接受单位具备与接受目的相符的设施、工艺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二、接受单位具有相应的二次污染防治设施、工艺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三、接受单位具备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且拟接受废物的种类、数量均在许可证核定范围内;
四、运输单位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1 《浙江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申请书》 原件 一式五份 □是 ■否 加盖申请单位红章
2 移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复印件 一式三份 □是 ■否
3 运输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复印件 一式三份 □是 ■否
4 接受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复印件 一式三份 □是 ■否
5 运输单位的运输资质证明材料,其中通过公路运输的,需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原件或复印件 一式三份 □是 ■否
6 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一式三份 □是 ■否
7 接受单位的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复印件 一式三份 □是 ■否
8 移出、运输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废物运输和委托处理处置合同或协议 复印件 一式三份 □是 ■否
9 申请书中移出、运输或接受单位信息由法定代表代以外的人签字确认的,需提交相应的法人授权证明或委托书 原件 一式三份 □是 ■否
10 拟转移废物照片 电子文件 每种废物各一张 □是 ■否
11 包装物(容器)的照片 电子文件 每种各一张 □是 ■否
12 运输工具(车、船)照片 电子文件 若拟转移废物采用多种不同运输工具的,则每种各一张 □是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