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1997年8月11日发布《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一、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申请报告 原件A4纸,电脑打印 一式一份加盖申请单位红章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纸质材料A4纸,电脑打印 一式二份
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原件或复印件A4纸,电脑打印 一式一份
4 主要人员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A4纸,电脑打印 一式一份
5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300万) 原件或复印件A4纸,电脑打印 一式一份
6 办公场地证明 复印件A4纸,电脑打印 一式一份
7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复印件A4纸,电脑打印 一式一份
办件受理→处室审查→领导审批→窗口处理
需要的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纸质材料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二份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原件或复印件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4.主要人员材料:原件或复印件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300万):原件或复印件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6.办公场地证明:复印件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复印件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