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1月1日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0月29日省人大发布施行,2001年12月28日修正《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前,业主应按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申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业主不得指令施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10月15日发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4日修正发布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令)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2份加盖申请单位红章
2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件、复印件 各1份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件、复印件 各1份
4 有效的工程中标通知书 原件 1份
5 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 原件 1份 加盖申请单位红章
6 有效的施工合同 原件 1份 加盖申请单位红章
7 中标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现场负责人(B类)和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C类)的“三类人员”证书 原件、复印件 各1份 A类原件核对或网上查询核实,B、C类原件核对
8 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提交有效的监理中标通知书 原件 1份 加盖申请单位红章
9 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提交有效的监理委托合同 原件 1份 加盖申请单位红章
10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 原件 1份
1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原件 1份
12 建设工程资金证明或银行保函 原件 1份
1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证》 原件、复印件 各1份
14 属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工程,需提供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属消防设计备案范围的工程,需提供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便民告知单》 原件 1份
15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证明》 原件 1份
16 如市政工程,需管道燃气保护协议 原件 1份 加盖申请单位红章
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