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6号令)2014年4月21日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1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份 加盖申请单位红章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2份
3 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新发证除外),复印件 2份
4 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污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产业政策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 2份
5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按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提交 2份
办理程序:
(1)企业申请;
(2)受理企业申请;
(3)企业实地核查;
(4)产品抽样与检验;
(5)申证材料汇总;
(6)审批与公布;
(7)发放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环节。
需要的材料: 1、《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3、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新发证除外),复印件二份;
4、相关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污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等生产许可证准入前置材料,详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发证前置材料汇总表》。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均要一式二份,其中产业政策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一份。
5、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按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提交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