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规定
1.具有华侨身份。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另外,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也视为华侨。
2.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拟定居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拟定居地有能够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应凭证的住房。
(2)申请人有稳定的生活保障。稳定的生活保障是指有保障本人正常生活的经济收入或存款。
3.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应当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定居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落户条件,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出国前在国内有常住户口的;
(2)出生在国外、配偶在拟定居地有常住户口的;
(3)出生在国外、在国外无人赡养,在拟定居地有子女的;
(4)有其他特殊情形需来我市定居的华侨。
1 填写《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纸质 1 □是 ■否
2 填写《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纸质 1 □是 ■否
3 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并提供复印件 纸质 1 □是 ■否
4 交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华侨在外国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译件),并提供复印件 纸质 1 □是 ■否
5 两寸正面免冠近照 纸质 4 □是 ■否
6 交验申请人拟定居地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纸质 1 □是 ■否
7 交验申请人的国内正常生活的经济收入或存款证明(5万元),并提供复印件 纸质 1 □是 ■否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纸质 1 □是 ■否
(1) 申请夫妻团聚的,应当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非中文的提供翻译件),并提供复印件 纸质 1 □是 ■否
(2) 原为农业户口的申请人拟回原户籍地定居的,应当提供拟定居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 纸质 1 □是 ■否
(3) 出生在国外、在国外无人赡养、拟投靠国内子女的,应当提交国外出生证明(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译件)、亲属关系证明和子女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承诺书、房屋权属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纸质 1 □是 ■否
(4) 申请人因护照换发等原因无法提供在国外实际居住证明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五年内的出入境证明记录 纸质 1 □是 ■否
(5) 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且出国前在国内有常住户口的, 应当提交申请人户口注销注明 纸质 1 □是 ■否
(6) 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纸质 1 □是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