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制度暂行办法》(湖委办通〔2012〕71号)、《湖州市优化企业人才服务十条举措(2013—2017年)》(湖委办〔2013〕63号)
在本市工作,并在本地缴存公积金,且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持卡人员
租赁本市范围内的直管公房、廉租住房、人才公寓或农民公寓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租支付凭证 原件及复印件
租赁单位自建住宅(或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自建住宅(或集体宿舍)租赁证明及《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清册》 原件及复印件
租赁私有住宅或单位非自建住宅的,提供户籍证明(包括户口簿、集体户籍证明、临时居住证、户籍挂靠证明等),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经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租赁住宅职工家庭自有住房权属登记查询单》及《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审批表》 原件
租赁私有住宅或单位非自建住宅的,提供户籍证明(包括户口簿、集体户籍证明、临时居住证、户籍挂靠证明等),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经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租赁住宅职工家庭自有住房权属登记查询单》及《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审批表》 原件
要提取的夫妻双方请出示身份证,提供婚姻证明;如未提供结婚证明的,按未婚相关规定处理。委托他人提取的,提供代领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加盖单位印章,帐户托管或单位已破产解散可不盖单位印章 原件
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联名卡 原件
必须提供租赁期限大于半年的租赁协议,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的房租金额 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