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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销登记

事项编码: 0034 服务对象: 单位及个人
受理部门: 安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受理地址: 安吉县递铺镇灵峰北路(吉五路口)车管所
联 系 人: 法定办理时限:
联系电话: 0572-5554353 承诺办理时限: 1日
时限说明: 办理时间说明: 正常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监督投诉电话:
  • 设立依据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办理流程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登记规定》

一、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一、第八、九项,第二十条第一、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办理。
第九条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第二十条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二、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报废的,可以向当地回收企业申请,在报废地车管所办理报废业务结束后,回登记地车管所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对机动车灭失的、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应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1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  加盖申请单位红章
 2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3 机动车登记证书 
 4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5 回收企业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是  ■否 
6 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7 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灭失证明    
8 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9 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还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 原件   
10 属于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收存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11 属于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需要民警监销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属于校车的,还应当提交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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